第一节 旅游业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对旅游业的管理,重点放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
1950年,宝鸡市公安局对市区旅馆、行栈209户,从业人员1510人进行了登记,并规定旅栈业经营者,必须向市公安局申请登记,依法办理各种手续;旅栈业如有招娼、宿妓、诱骗、聚赌、吸毒等情形,应立即制止和报告;建立旅客登记簿,依照规定内容,详细填写;
协助公安分驻所夜间巡查。是年,在破获土匪戴梅一案时,振安旅店经理之女史素珍,将戴梅的住室及时报告给公安第十分驻所,并协助公安干警逮捕了戴梅等匪徒19名。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后,各地、市公安机关对当地旅馆业进行整顿,并建立了治保组织。
1956年,全省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中,私营旅社、旅店等陆续改造为公私合营。旅馆业的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和城市服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配合。旅客住宿须持所在地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化大革命”初期,旅馆业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73年后,各地对旅馆业的管理从组织上、制度上、工作上逐步恢复和加强。普遍建立了登记、出入、会客、值班和财物保管等制度。宝鸡市公安局充实健全了旅馆业中的治保组织,并总结推广了“把四关”、“三注意”、“五及时”的经验。“把四关”是介绍信关、登记关、住宿关、检查关;“三注意”是注意旅客携带物品与身份是否相称、注意旅客进店有无反常、注意旅客进店后交往的人员;“五及时”是防范宣传及时、布置任务及时、相互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及时、查证工作及时。
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旅馆业发展迅速。至1986年6月,全省有旅馆业6557户,其中个体旅馆3542户,占54%。西安市1986年旅馆业增加到1965户(有床位11.2万张),其中个体旅馆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