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工业西航武装保卫部 苍杰 方明 李红良 杜海峰
单位治安保卫管理法律风险,是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在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保组织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转变为单位内部职能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并没有减轻单位内保工作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相反得到了明确加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责任。为强化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2007年5月,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赋予公安机关行使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政职权,这表明单位内保工作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职能工作”,这种“职能工作”包含着法律的义务和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就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的法律风险,贯穿于治安保卫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根据《条例》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法律风险;二是,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法律风险;三是,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法律风险;四是,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五是,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培训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法律风险;六是,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法律风险;七是,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法律风险;八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法律风险;九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指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法律风险;十是,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法律风险;十一是,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组织指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等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中航工业“四合一”飞行检查治安保卫责任体系除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治安保卫责任外,同时规定了分管保卫工作领导的责任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的治安保卫责任,将副总经理以上领导统统纳入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体系,加以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治安保卫方面的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下属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现金、文物、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枪支弹药、机密资料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二)结合任期目标责任,部署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