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卫协会网

陕西内保(第106期)

网站首页 > 陕西内保(第106期)

所有的电信诈骗,都是从个人信息泄漏开始的

时间:2021-03-29 10:55:32浏览:303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大众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当我们在网络上留下痕迹时,同时存在着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窃取甚至利用的风险。这就十分需要我们提升安全意识,养成良好操作习惯,最大程度做好自我防护。

我们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及家庭住址等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网银帐号、第三方支付帐号、社交帐号、邮箱帐号等账户信息;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聊天记录、个人视频、照片等隐私信息。以及你的设备信息、社会关系信息、 网络行为信息等。

不要小看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除了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的烦恼,还可能面临个人身份被冒用这类较为严重的问题。同时,个人信息泄露是诈骗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不法分子在精准掌握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能编造出迷惑性更高的诈骗场景,得以对公众实施欺诈。

因此,我们应了解以下个人信息泄露途径,以妥善采取保护措施, 确保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使用违规收集信息App

疫情期间,存在某些违规App打着疫情监测的名义,出现非授权、超范围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因此公众在使用相关App时,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出借身份证件、银行账户

自己的银行账户必须自己使用,出租和转借银行卡及账户属于违法行为。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让一些不法分子借用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以及个人信用受损、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使用弱密码被撞库

一些用户为了方便好记,会将各个平台账户密码设置为同一个,或使用简单的弱密码。这样可能会被黑客使用撞库等技术手段试出你的账户密码!因此最好设置较高强度密码,重要帐号单独设置密码,并定期对密码进行修改。

●点击钓鱼网站等欺诈链接

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短信或社交平台,发送利用伪基站进行伪装的诈骗短信,并附带钓鱼网站等虚假链接,诱导用户点击链接进行账号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填写,导致用户的重要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泄露。

●轻易进行网上信息填写、网站注册

一些不法分子会在网络发布如“填写个人信息免费领口罩”等虚假信息页面,诱导用户进行注册或进行个人信息填写,实则目的是窃取和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因此面对此类诱导性内容网页,我们应留个心眼,先核实真伪。

●连接存在漏洞的风险WiFi

公共场所中的一些免密WiFi可能实为不法分子专门搭设的虚假“钓鱼”陷阱;使用一些不明“蹭网”APP时,同时也可能“出卖”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因此需提高警惕,避免不法分子利用风险WiFi漏洞造成我们的损失。

●轻易发布和透露个人信息

在社交平台发布日常动态是一些人的爱好,殊不知,一不小心也可能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不小心晒了自己的车票、护照等从而泄露身份信息、使用“所在位置”功能泄露位置信息等,因此需尽量避免在社交平台“说得太多”。

●随意丢弃快递单、票据

不少人有随意丢弃快递单、火车票、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票据的习惯, 然而这些票据上往往有姓名、手机号、消费记录等信息,随意丢弃容易造成私人信息泄露。因此尽量不要随意丢弃,最好先进行抹除等处理。

●参与测试等不明网络小游戏

朋友圈中风靡的一些来源不明的如测试小游戏,往往会先让我们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如姓名、生日、手机号等,目的有可能是为了窃取用户信息。我们应少一些权限的允许和信息填写,多一些谨慎和思考。

 

案例分析

亲戚在一家公司兼职,工作内容是公司给她们名单让他们拉名单上的人进人际关系如何处理交流群卖辅导课,拉一个人二十块钱提成。做了十天之后突然整个公司的人被警方带走了。失联四天之后家人得知是异地执法被警方带回当地警局。后来通过微信报道得知参与诈骗,且金额高达1500万元。请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诈骗会被量刑吗?现阶段家人应该如何做?

第一,关于拉人进股票交流群卖课等行为和性质。

1、如果主要是以冒充投资过的客户、理财专家,发送虚构成功案例,以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未进入正规交易市场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关于诈骗罪及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多数省份目前标准,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绝大。电信网络诈骗,不是单独的一个的罪名,它仍属于诈骗罪。

2、关于非法经营罪及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不成立的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罪系情节特别严重,因法律对本案所涉非法经营方式尚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各被告人非法经营额与非法获利额及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考虑,本院纠正为情节严重。”

3、关于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从以往案例中可以发现,非法期货交易往往具有一定的欺骗因素,比如欺瞒风险、夸大收益等,但不能简单认为存在欺诈因素就一定构成诈骗罪

非法期货、证券等交易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投资者经济损失和国家金融风险日益扩大。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非法期货交易主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则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交易过程中如有通过诈骗手段直接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则应当按照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4、关于涉财产部分

有违法所得,均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缴。其中属于被害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给被害人,没有被害人的应当上缴国库(例如受贿赃款)。罚金是有些罪名中会涉及到的惩罚性的附加刑,如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在宣判前主动缴纳,会从宽处理。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或者暂缓缴纳。

第二,关于不知情下参与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的问题。

不知道是不是犯罪的问题。最终讲的是是否本案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的话,你亲戚参与这个过程是否构成共犯。其实国家已经出台了非常细致的规则,比如因为徐玉玉案件出台的201612月份的电信诈骗司法解释: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也就是说你知道不知道,不是你自己一个人说了算,是要看证据,是要看上述的各种要素的综合,如果上述要素合起来都是非正常的,法律就推定你为明知。

第三,典型诈骗的量刑一般是多少?

关于该罪的量刑问题,事情是否严重,会判多久还是要回归到罪名本身,数额本身以及他参与案件的程度有多深,也就是说主从责任的问题。就目前描述涉及到的公司,如果是非直接与客户接触式的,那么可能还和电信网络诈骗有关。电信诈骗不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名,只是特定类型的犯罪,回归本质之后还是诈骗罪。仅仅是在量刑上加重了,比如一般诈骗在河南5000元才追究,但是电信诈骗在全国都是3000元就可以立案。也就是说3000元到30000元之间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办单位:陕西保卫协会网    业务指导:陕西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总队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国际大厦1029室  邮编:710061  协会邮箱:sxbwxh@126.com

版权所有:陕西保卫协会网  电话:029-89351819   传真:029-89351819  陕ICP备12005616号
技术支持/名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