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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个规定”,请免开尊口

时间:2021-06-23 12:39:32浏览: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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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对话,是不是似曾相识?

如果你有朋友在公安局上班,你是否给他发过类似消息?

如果你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你是否接到过这类“求助”?

一边是亲情、友情,还有抹不开的面子。

一边是工作、信仰,以及严格的纪律规定。

该咋办?

别着急!别担心!

“三个规定”为你护航!

 

什么是“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插手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这个“招呼”打不得!根据“三个规定”要求,如有上述行为都将被记录填报。


如何灵活运用“三个规定”?

1、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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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3、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切记!如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分哦!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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