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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保险的炊事员受伤后,单位要担全责吗

时间:2023-04-20 16:17:06浏览:158


 

 徐某是某中学食堂的一名炊事员,在一次和面过程中发生意外,右手被和面机绞伤致残,但索赔时发现学校未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徐某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案件。

徐某于20152月起到县某中学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9月,学校餐饮部与徐某签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书》;20203月,该校与徐某签订《聘用炊事员合同》,约定某中学聘请徐某为炊事员,若徐某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徐某负责。

20206月,徐某用和面机和面时,右手被和面机绞住,致右手上肢受伤,治疗共花费8万余元。20214月,徐某安装假肢花费3万余元。20222月,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右上肢损伤属五级伤残;徐某右上肢假肢安装费用预计为每次2.8万元,根据具体使用情况每4年左右适时更换一次。

20227月,徐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学支付工伤赔偿。学校则认为,徐某虽然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但其是炒菜工,非主食工,其超越了工作岗位,自身存在过错,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对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不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徐某与某中学自20153月至20225月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中学向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学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徐某自20152月到该中学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在工作期间从事中学安排的炊事员工作并领取报酬,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管理,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徐某工作岗位虽为炒菜组,但其从事的和面工作也属学校餐饮部工作内容,是徐某本职工作的延续,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该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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