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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24号)

时间:2013-03-07 00:00:00浏览:178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劳人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技师(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7]1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做好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是指对具有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人才的考核和职业资格评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一支事业心强、技艺精湛、富于创新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高技能人才评价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考核和评价。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应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自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

  (三)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重点是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7]13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夯实基础,保证质量,着力提升职业培训、鉴定的等级层次,打造技工大省,到“十一五”期末,全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评价工作机制

  (四)逐步健全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具备建立鉴定所(站)条件的省级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含民营),可以申请建立鉴定所(站)。大型企业集团进行技能人才评价时,在体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和遵循鉴定程序的前提下,报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根据本企业工作岗位对技能人才知识、技能、业绩的要求,由鉴定机构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确定考核内容和考评方式,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对本企业的技能人才进行评价;省级行业、大型企业集团评定的技术技能带头人和核心生产骨干申报职业资格考核时可以破格晋升;在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经所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后,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破格或越级参加高技能人才的考评。

  (五)加强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的评价工作。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和办学要求。职业院校培养高级工的高级技工班,主要招收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3年;职业院校的预备技师班,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人员,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大力强化校企合作,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分阶段培养和考核的工作机制。

  (六)积极研发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十一五”期间,争取研发10个左右具有我省显著地域特色、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专项职业能力标准,注重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提升专项职业技能考核的整体水平。

  (七)做好技能竞赛与职业资格的衔接。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按《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陕劳社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三、高技能人才考评程序

  (八)高技能人才的考评程序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审程序的通知》(陕劳社办发〔2004〕118号)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基础建设

  (九)加强高技能人才鉴定基地建设。要加强政策指导,在全省建成若干省级“高技能人才鉴定鉴定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在高技能人才鉴定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本地区高技能人才鉴定基地;重视发挥行业的技术、资金、设备优势,择优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高技能人才鉴定基地。

  (十)加强鉴定机构的基础建设。各级鉴定机构要端正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落实规章制度,抓好规范化建设,提高自身能力;鉴定机构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费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确保将30%以上的收入用于添置、更新鉴定设备设施,改善鉴定工作条件。

  (十一)加强高技能人才考评试题管理。做好省题库(卷库)的更新,扩充容量,力争使考核内容体现职业工种的发展;凡省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省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考核。报省题库暂时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基层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命题,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研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时,做到试题编制与培训教材开发同步进行,标准、试题与教材相配套。

  (十二)加强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队伍建设。加强高级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四支队伍建设。省劳动保障部门坚持对高级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担任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必须具有高级考评人员资格;建立高级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坚持年度考评。

  (十三) 建立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计划、总结上报制度。各市、行业、大型企业集团的技师考评委员会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每年年终要将本地区、本行业、单位本年度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完善质量保证制度

  (十四)建立统考日制度。为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管理,扩大社会影响,提高考评质量,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核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为劳动保障部确定的全国统考日,并按统考日制度进行。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具有相应考评权限的技师考评委员会安排。

  (十五)建立质量督导制度。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对资格审查、考试现场、阅卷评分、证书发放等工作环节实行重点监控和治理,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治考培不分、考场作弊、考务管理不严等问题;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要重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督导,避免无序操作;院校职业资格认证要重点强化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鉴定现场的督导检查,对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要做到每考必督,逢考必巡,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

  (十六)建立公示制度。对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组织形式、考评地点时间、收费等,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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