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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工作基础知识(一)

时间:2024-10-31 16:31:01浏览:53


安全需求是人类基本的需求之一,那保卫工作必然出现。对于社会发展,保卫机构与保卫人员则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与稳定,国家、集体与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直接维护者。如今,全国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早已发展到百万人,这支队伍在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保卫工作的相关概念

1.内保工作

内保工作即内部单位保卫工作,之所以称其为内保工作,是因为历史上公安机关曾经把纳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习惯上称为内部单位,以区别于按照社会面进行治安管理的旅店、集贸市场等其他单位。《内保条例》颁布实施后,内保工作也被称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内保工作的显著特点就是“政企合一”。公安机关将内部单位保卫机构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基层组织内部单位保卫机构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和《内保条例》关于保卫工作运行机制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与机构不再具有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的性质,同时也不再具有公安机关的任何执法权。原有的内保工作已经明显地区分为两个性质不同的部分,即公安机关内保工作和单位内保工作。

2.经济文化保卫工作

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的概念是由“经济保卫工作”和“文化保卫工作”两个概念构成的。经济保卫工作主要是指在国家经济领域所进行的保卫业务活动。文化保卫工作则是指在国家文化领域所进行的保卫业务活动。194911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时就设立了经济保卫局。1950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标志着经济保卫工作正式建立。1953年初,公安部设立了文化保卫局,并于同年8月向各地公安机关发出了《关于文化保卫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大区、各大城市的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文化保卫机构,文化保卫工作由此正式确立。

3.保卫机构

《内保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保卫机构是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是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机构,它在本单位的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保卫人员

保卫人员是指从事维护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内部人员和财产安全工作的人员。保卫人员的构成包括三个层面:第一是单位的保卫干部;第二是单位自建的护卫力量或群防群治组织,包括护厂(矿、场、校)队员和兼职守卫人员等;第三是保安员,即被单位聘用的保安员。一般情况下,保卫干部是管理岗位人员,护厂队员和保安员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二、保卫工作的作用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更需要一个稳定、良好的治安环境。单位保卫工作正越来越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1.宏观层面保卫工作的作用

1)维护社会稳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在国家的政治文化生活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现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多与单位内部有关。单位保卫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种影响国家稳定的信息,还要协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做好单位内部的稳定工作。历史和现实证明,保卫工作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2)保障公共安全。水、电、气、热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直接关系公共安全。金融营业网点等不仅涉及公共安全,而且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极易受到不法侵害的目标。此外,学校、医院等重要的教育、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是公众或学生、儿童高度聚集的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破坏事件,后果和损失都将十分严重。这些单位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3)保护海外权益。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20年底,中国2.8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89个国家(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5万家,全球80%以上国家(地区)都有中国的投资,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7.9万亿美元。根据商务部和教育部的统计,2020年,我国在海外劳务人员约62.3万人,留学生总规模达160万人。境外企业、设施和人员是重要的资产和利益,与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密不可分。近年来,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商务部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规,要求企业提高境外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建立全面、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好境外安全管理工作。海外企业、人员和设施等的保卫工作已经成为单位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具体方面保卫工作的作用

1)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单位保卫工作的核心、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内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管控安全风险。当前单位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因素快速增多,恐怖袭击、个人极端事生的隐蔽性高突发性强,防卫难度大另外,现代社会风险的跨界性增强,传导性加快,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势必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和次生问题。加大保卫工作的力度,强化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制定预案,防患于未然,会大大降低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3)维护单位秩序。任何单位的运行都离不开良好的秩序,一个秩序混乱和安全没有保障的单位,不可能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单位内部良好的治安秩序与有效的安全保障直接来自内部保卫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一切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管理效益。单位保卫工作也不例外,保卫部门通过行使内部安全管理职责,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使单位有序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文化活动,预防各类安全问题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减少各种损失的发生,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保卫工作的任务

保卫工作是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的,现阶段,保卫工作的总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安全,保卫单位内部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单位内部和谐稳定

习近平指出,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单位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单位内部稳定了,整个国家和社会才能稳定。当前,单位内部存在着大量的不稳定因素,单位保卫部门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肩负着维护单位内部稳定乃至国家、社会稳定的使命,始终将维护单位内部和谐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

2.预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

一是预防刑事犯罪。在预防刑事犯罪中,尤其要预防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案件的发生,对侵害单位内部人员的凶杀、爆炸、伤害等恶性案件也应当严加防范。

二是预防治安案件。治安案件具有发案数多、涉及面广、可演变为犯罪和政治事件等特点,尤其是要预防“黄、赌、毒”等社会丑恶行为在单位内部的滋生蔓延。

3.确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重要部位的安全

单位保卫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安全,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保住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也就保住了全局的安全。

4.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始终是单位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

四、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1.政府统一领导

按照《内保条例》规定,政府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

1)加强对单位保卫工作的领导,从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单位保卫工作。

2)依法审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加强重点保护。

3)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2.公安机关指导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内保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履行好相应的指导、监督职责,确保单位安全稳定。

2)指导单位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单位保卫队伍和保卫机构建设的指导培训,帮助解决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难,充分调动单位保卫部门和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单位保卫力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3)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单位保卫工作的检查,督促整改治安隐患,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要严密检查程序,明确检查内容、范围和责任,减少和杜绝检查工作的随意性。

4)查处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内保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的职责。

5)表彰和奖励。《内保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行政处罚并建议处分。《内保条例》规定: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可对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内保条例》同时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内保条例》的规定,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保卫工作,组织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保卫工作,督促整改治安隐患,解决涉及本行业、本系统单位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保卫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各行业、各系统又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单位保卫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抓系统、系统抓”的格局。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单位保卫工作的监管是其法定职责所在。通过行业、系统的“条条管理”使对单位保卫工作的监管更为合理、协调,也是对公安机关“块块管理”的补充和完善。

五、单位保卫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1.单位保卫组织机构的设立

根据《内保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计民生、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同时,实行备案制度,即单位须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便于公安机关开展指导监督。

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大小、职工人数、区域范围、重要程度和内部、周边治安状况等特点,即本单位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虽然已经设置了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了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但难以满足本单位治安保卫需要的,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即使不设置内部治安保卫机构的单位,也必须根据本单位治安保卫需要确定专职、兼职保卫人员数额,不能使本单位保卫人员缺位。

2.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根据《内保条例》的规定,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保卫工作具有较强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是提高单位内部职工队伍安全素质和意识的治本之策。单位保卫机构要把对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开展宣传教育包括防盗、防人身伤害、防破坏、防突发事件等内容。宣传教育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点面结合,因人施教。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是开展宣传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同时还要针对不同岗位和不同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包括:

①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②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③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④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⑤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⑥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⑧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⑨单位内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主要是组织守护巡查和治安联防,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开展调查研究和治安检查活动,安装使用技防、物防设施等。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1)把握“需要”的客观标准。这里的客观标准就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在非常时期,比如在本地、本单位治安形势较严峻的时期,也可以扩大标准尺度(即在规章制度外,根据形势要求,添加一些标准)。当然这种尺度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单位负责人的认同,不能按保卫人员自己的喜好随意放大。

2)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是防止有违法犯罪动机的人随意进人单位内部,确保安全的重要一环。查谁、怎么查、查什么,往往由单位根据自身的性质自主决定,但不得采取违法的方式进行。

3)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登记出入物品和车辆的目的是防盗窃和维护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防止危险物品和非单位车辆无故进入单位内部。查验物品是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单位内部人员无权行使,但从保卫的需要出发,《内保条例》规定了登记的办法,以防止可疑物和被公安机关追查的物品流入本单位,同时也可以为今后公安机关破案提供重要线索。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安全检查,建立巡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1)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巡逻是对治安情况复杂、易出问题的地段、场所、部位进行的游动警戒和检查活动,用以弥补固定守卫的不足。巡逻的方法主要有:徒步、车巡、无人机和视频巡检。治安防范巡逻的注意事项有:安排好巡逻路线,突出重点部位的保卫;规划好巡逻时间;配置好巡逻力量;调整好巡逻计划;掌握好巡逻区域;控制好巡逻信息;处理好巡逻警情。

2)单位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因素的有效方法。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是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制度,就是检查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执行是否认真;查隐患,就是检查有无漏洞、隐患;查措施,就是检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恰当有力,是否落实到人。

对长期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列为专项,要报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解决,并同时把重大隐患报告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如果没有直接的行业主管部门,如民营企业等,要直接报告给公安机关寻求解决的办法。不论哪种整改措施,单位保卫部门都负有监督实施的职责。

3)建立巡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这是确保巡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取得实效的有效方法。建立巡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其目的在于:一是防止巡逻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二是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三是一旦出现问题能明确责任,避免互相推诿。这就要求巡逻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善于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并从中发现治安隐患,做好记录。

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1)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爱尔兰著名政治家埃德蒙·伯克曾说过:“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在各种秩序中,首要的是治安秩序。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的好坏,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员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单位保卫部门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好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2)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这里说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法律的行为,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三是必须是依照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一般可以采取劝阻、把当事人带离现场、扭送违法者去公安机关处理等方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

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及已发生案件的处置。对发生的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内保条例》规定保卫人员的职责有:一是报警;二是公安民警出现场前要采取措施保护犯罪现场;三是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配合他们的侦查、处置工作。

犯罪现场,是指案件发生的地点同犯罪活动有关系的痕迹、证据、场所。保护现场,首先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为了保护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保卫人员应在门窗外看守好,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人现场,已进入的应动员退出;对现场物品不可移动,不可翻动,不可踩踏,不可清扫和整理;盗窃分子采用破门、破窗、撬锁等手段进入室内的,对破损部位千万不要触动,对其钻入钻出的窗口、墙洞不可触动,盗窃分子攀登墙头或屋顶作案的,不可上去查看;对于被打开或破坏的门、箱、柜、抽屉等不可随意触摸,被打开或破坏的锁不可用钥匙试开;对于散乱的或盗窃分子触摸过的钱财物品、书报纸张以及遗留在现场的任何物品均不可触摸,应原地予以保护;如有易被风吹改变位置的物品,可用干净物遮盖;如物品有可能被雨淋,可用塑料布等遮盖;对于现场留有的犯罪分子手印、脚印及遗留物等,更要特别加以保护。这些事情做好后,等待公安机关来勘查现场。

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由各单位依法依规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和维护,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标准一般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314582015)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各类型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单位保卫部门要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例如,某银行的视频监控设备虽然是委托国外一家公司安装并定期维护的,但该银行的保卫部门需对其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保证维护的正常进行,这是单位保卫部门的法定职责。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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